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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成立公司的程序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2-05-04 | 浏览:1435 ]
1. 基本条件
1.   居留许可
根据德国《关于外国人在德国居留、就业和入籍法》(Gesetz ueber den Aufenhalt, die Erwerbstaetigkeit und die Integration von Auslaendern im Bundesgebiet 2004年,简称:居留法),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准备在德从事商务活动,必须拥有标明就业许可的居留签证。中国企业打算在德国成立公司,必须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标明就业许可的居留签证。作为新成立公司的公司股东或者经理,除了正常的签证表格,还应向德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公司的成立合同、工商登记或类似的申请证明、必需的资本金以及公司的规划、经营范围、市场分析、营销战略、盈亏前景、资金来源、雇员人数等等材料。根据《居留法》,颁发此类居留签证的主要根据是:新公司的业务是否有发展前景、来人是否有企业管理经验、资本金的多少、对德国就业和培训市场的作用等。德国驻华使(领)馆将与德国外国人事务管理局联系并征求意见。外国人事务管理局通常与新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构,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主管经济和劳动等事务的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并征求意见。如果当地主管机构对资料的审核意见是积极的,获得签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一切顺利,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得到签证。
   首先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间要求外籍人士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或政府主管机构或居地附近的警察局报到登记。如要延长居留许可,应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德开设公司的人(股东或总经理)不一定必须在德国长期居住,但必须有一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股东或总经理本人每次离开德境内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往往要求重新申请居留许可或在申请延长居留许可时拒绝办理。这一点非常重要,不了解此规定而不得不重新申请居留许可的情况,在中资机构中确曾出现过。
2. 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
   工作签证是指在德国居留期间可以受雇工作的签证。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拥有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作为总公司派往在德中资机构工作的雇员,应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应递交的文件有:同雇主签订的包括收入和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注明居留期限的雇主邀请函等。根据《居留法》工作签证应得到联邦劳工部的批准。只有同雇主签有劳动合同才有获得签证的可能。除了工作签证,外籍人士还需要在准备去工作的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许可。这个劳动许可只允许外籍人士在所聘用的公司工作。
   但下列人员不需申请工作许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训人员,且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高级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3)保留在国外居留的外国人、一定期限内在德从事安装、调试、维修或监造的人员;(4)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2. 公司成立程序
   在德国常见的公司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种类型,包括六、七种公司形式。每种公司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鉴于我国在德的公司绝大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的一种)的形式,下面重点介绍在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德国在1892年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2002年10月重新作了修订。该法对公司的成立、同股东的法律关系、组织结构、章程修改及解散、清算、破产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成立责任有限公司的程序归纳为:
1. 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每一位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金额,全体股东签字。
   责任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万欧元,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每一位股东的认缴金额不低于100欧元,应为50欧元的倍数。也可以实物出资,但应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实物出资的金额。
2. 将公司章程与总经理姓名、出生日期和个人地址以及公司有效签字人姓名一并交给公证律师公证。公证律师将对公司成立需办的手续提出咨询意见。
   公证律师将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通报工商会进行确认。
3.   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政府审批的行业,应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有关当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人的个人情况及公司的能力进行了解,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   在银行开户,将至少50%的注册资本金汇入银行账户。如果有实物出资,汇入现金和实物价值相加至少达到50%的注册资本,其中现金至少占一半,(即注册总资本的四分之一)。
5. 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办工商登记手续。申办文件有: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签字的授权书、总经理任命书、全体股东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认缴金额)、实物出资报告及实物价值与公司章程中的金额相符公证书、国家的批准证书(如果需要的话)。
   在申办工商登记时,还应该说明董事成员的权限。授权经理当场签字,留签字印鉴。
6. 地方法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在德国联邦电子公告上(elektronische Bundesanzeiger, Gesellschaftsblatt) 公布。地方法院的批准日期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7. 为能开展营业活动,公司总经理还应向当地的经济与秩序局提出营业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证件、公司的工商登记复印件、需行业审批的批文、必要的手工行业技师证等。新公司还应该在当地的财政局、税务局、工商会、劳工局和医疗保险公司进行登记。
 
上述七个步骤在实施中有一定的交叉。按照德国法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聘请公证律师操作,遇到比较复杂的项目还需要律师参与,建议投资者与我驻德经商机构联系或者向投资所在地的经济促进机构咨询。作为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还需要准备经过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母公司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省外办及驻德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如果不需要特殊批准,材料准备齐全,程序顺利,在德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约三个月,费用(以最低注册资本计算)在1500-3000欧元之间。
   在德国并购的基本流程与步骤
   并购活动包括战略决策、并构准备、并构实施和公司融合四个过程,具体步骤为:
1. 战略决策
1. 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企业首先应明确为何要进行并购,通过并购想达到什么目的。企业并购的动机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品牌和销售渠道等。收购动机一定要符合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
2. 进行市场观察和调查:根据企业的并构动机,对相关市场进行关注和调查,了解类似产品的销售、竞争、竞争对手,可供收购的对象。
2.
1. 锁定目标:比较本企业和收购对象的长短处,如何优化配置双方资源,发挥互补效应,锁定收购目标。进一步了解收购目标的经营、盈利、出售动机,以及竞购形势和竞购对手情况。
2. 确定收购方式,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整体收购还是部分收购;明确收购资金来源和可能。
3. 成立内部并购小组:内部并购小组应由公司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以保障快速应变和决策及对外联络的畅通。选择并购投资总顾问和或专业人员,决定他们参与的范围和费用。
4. 签订并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意向书内容包括并购意向、非正式报价、保密义务和排他性等条款。意向书一般不具法律效力,但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都要恪守商业机密,以保证即使并购不成功,并购方的意图不会过早地被外界知道,目标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维护。
3.
1. 对收购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行业市场、目标公司的营业和盈利、对收购后的设想和预期值、资金来源和收购程序,包括批准手续等进行评估,初步确定收购定价。
2. 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从财务、市场、经营、环保、法律、IT、税务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通过直接查阅目标企业的文件,听取经营者的陈述,提问对话等形式,了解被收购公司历年经营,盈利情况,有无对外债务,潜在诉讼,财务制度是否完善,对外合同的条件和执行情况。了解市场份额、行业、前景和竞争形势,确定目标公司现在和将来的市场战略地位。分析目标公司经营现状,提出改善措施和预测收购后的费用。分析出售价格和构成是否合理,公司人力资源配制和福利情况,管理人员的能力及员工对收购的态度。
3. 提出最终评估报告,将尽职调查结果加入最终评估报告,制定对目标企业并购后的业务计划书(Business Plan):包括对目标公司并购后的股权结构、投资规模、经营方针、融资方式、人员安排、批准手续等内容。整合计划是赢得政府担保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关键因素。提出最终收购报价。
4. 谈判、签约,买卖双方就并购合同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即可安排签署合同。签署后的合同还将根据中国和德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公证和或审批,有些收购项目还需德国或欧盟反垄断机构的审批。
5. 资产移交,并购合同应对资产移交手续有明确的规定。并购方一般先将合同款项汇入公证师的帐下,待全部资产和文件经清点和核准无误后,方通知公证师付款,同时将资产转移到并购方名下。按德国法律规定,资产只有经过正式的移交才能变换所有人。至此,并购手续才算正式结束(Closing)。
4. 融合阶段
一项收购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两家企业的顺利融合至关重要。这包括经营目标的一致;产品的互补,而不是竞争;财务和税收系统的协调;有效的监督机制;运营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和谐;统一IT系统,实现内部信息通畅交流;不同企业文化的认同与交流。
中国企业并购德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中国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行业、法人性质、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并购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超出常规的问题。在并购德国企业过程中,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不仅要关注出售价格和有形资产,而且要对市场、行业进行战略分析,正确评价目标公司无形资产;不仅对目标企业的现状,还应了解最近几年的情况,以及潜在的风险,遗留的债务和义务;不仅从纯经济的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考虑德国的法律、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因素;
? 企业内部的并购班子非常重要,它不仅要指导并购的每一个步骤,而且要确保对内、对外各个环节做出最佳抉择和反应。参与对外谈判的成员应有一定的决策权,不能事事请示,延误最佳时机。谈判人员最好能直接用英语或德语交流。
? 应及时聘请投资顾问和税务、法律、审计、市场、人力资本、环保和生产方面的专家,协助本企业制定战略计划,管理项目,评估目标企业,参与合同谈判。
? 并购合同是并购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国企业应对合同陈述与保证、维持现状、风险分担及索赔等条款再三斟酌。
1.陈述与保证条款是防范并购风险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与并购相关的事项做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2.维持现状条款,在并购合同签订后至资产交割期间,企业的管理权仍在出售方手中。并购方应要求目标公司维持现状,所有重要决定应事先征求并购方的意见。
3.风险分担条款,为规避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风险,中方应在合同中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和“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均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条款。
4.索赔条款,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中方可要求设置提存条款,即规定一个较长的期限,将并购款存放在第三方(一般为公证师),以避免中方利益受损。
并购德国破产企业时应注意的风险
1.破产撤销权风险 德《破产法》规定,如发现破产人在申请破产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特定的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即向破产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索赔由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因此,并购方并购破产公司时应考虑“破产撤销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2.补缴应纳税款、承担债务的风险德《捐税法》(AO)第7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应承担被并购公司未尽的纳税义务。德《商法典》(HGB)第2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的股权,同时应承担被并购公司的债务。
3.接管员工的义务德《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破产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管。
4.并购破产公司后,原来的合同(如供货合同、租赁合同、许可证生产合同等)因签约方的变更,并不自动继续有效,应同有关方面重谈或确认。制定公司开设期间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