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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经营范围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2-06-15 | 浏览:1468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注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加注意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此件复印件与原件相同”证明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栏目,进行资格申请操作(提交电子申请)。并在网上申报后,随即在“打印申请”栏上打印《进出口企业资格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及企业所在市外经贸局的公章。
8、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申请流程图

申请企业

↓提出申请

所在地市、县(市、区)外经贸局

( 1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所在地省授权发证机关(省外经贸厅)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

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申请企业

↓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