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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国家标准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08-04 | 浏览:1744 ]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的要求、质量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 标 准 适用于挤压、锻造及其他加工方法使用的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毛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 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 /T 3 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 /T 3 246(所有部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GB /T 6 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 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 /T 4 89-2005 细晶铝锭



  YS /T 4 91-2005 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YS /T 4 92-2005 铝及铝合金成分添加剂



  YS /T 6 00-2005 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试验方法



  YS /T 6 01-2005 铝合金熔体净化用泡沫陶瓷过滤板



  3 要求



  3.1 牌号、状态、规格



  铸 锭 的 牌号、状态及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铸 锭 的 化学成分应符合GB/丁319。的规定。



  3.3 尺寸允许偏差



  铸 锭 的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低倍组织



  铸 锭的低倍组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显微组织



  均 匀 化 状态铸锭的显微组织不允许有过烧



  3.6 外观质t



  3.6,1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拉裂、气泡及腐蚀斑点



  3.6.2 直径小于30 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s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直径30mm一5O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2.o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



  3.63 允许有经过铲凿修整过且不大于Zmm的机械碰伤,但机械碰伤应不多于四处。



  3.6.4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高出基面1.smm的金属瘤。



  3.6.5 铸锭表面应清洁、无油污。



  3.6.6 铸锭端面不允许有飞边及毛刺。



  4 质t控制



  铸锭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铸 锭 化 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应按G/BT6987进行。



  5一2 尺寸测且方法



  用 相 应 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5.3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铸 锭低 倍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4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均 匀化 铸 锭的显微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5 外观质f检验方法



  一 般 以 目测检验外观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打磨法确定表面缺陷的深度。



  6 检验规则



  6. 1 检查与验收



  6.1.1 铸锭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



  证明书



  6.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 组批



  铸 锭 应 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次、状态、规格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 批 铸 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均匀化状态铸锭还应检验显



  微组织



  6.4 取样



  产 品 取 样应符合表4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 1 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5.2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可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交货,不合格报废。



  6.5.3 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重新取样进行重复试验。取样方法是:对有低倍缺陷的铸锭从其头、尾两端各切掉400 mm后,再切取低倍试片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合格,可全批交货,如其中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全批报废,或由供方逐根检查,合格者交货。



  6.5.4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全批报废



  6.5.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重新加工处理,合格者交货,仍不合格者报废。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飞标志



  7.1.1 每根铸锭的端面打上牌号、熔次号、及检印。



  7. 1.2 每一捆铸锭应设有两处标签,注明:



  a) 供 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7,2 包装、运翰、贮存



  铸锭 为 裸 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运输及贮存按照GB/T3 199的规定进行。



  7.3 质C E明书



  每 批 铸 锭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 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f) 规 格;



  9) 净 重 和件数;



  h) 各 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本 标 准编号;



  j) 出 厂 日期或包装日期。



  8 合同内容



  订 购 本 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 品名称;



  6) 牌 号;



  c) 状 态;



  d) 尺 寸规格;



  e) 重 量;



  f) 本 标 准编号;



  R) 特 殊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