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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外商介入钨,钼等矿产资源开采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08-06 | 浏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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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根据此次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目录》),重要矿产资源引入外资方面出现了较大的调整。 采矿业中新禁止了…

根据此次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目录》),重要矿产资源引入外资方面出现了较大的调整。
采矿业中新禁止了钨、钼、锡等有色金属的开采;其次鼓励类中也删除了煤炭、铜、铅等重要资源矿种的外商参与开采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也不再鼓励西部地区外商独资开采上述矿种。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表示,此次调整将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之一。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


  在资源性行业的调整中,上述意图贯彻十分明显。《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对比先前2004年出台的投资指导目录,重要矿物资源中鼓励外商投资项目此次删除了五条,其中包括: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铜、铅、锌、铝在西部地区可外商独资,此次此项条款也已取消。


  在新增鼓励类项目中,都与节能环保技术和新型能源开发相关,首次出现了鼓励外商进入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新能源方面,《目录》也将鼓励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和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


  在新增禁止项目中,首度明确钨、钼、锡、锑、萤石外商不再参与勘查、开采。


事实上,此次限制外商投资矿产的调整与全国矿产资源宏观规划相辅,其中包括对我国重要资源煤炭的规划调整。


  今年,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已划定,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8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随着经济结构的升级,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土部此前指出要促进矿产资源供需基本平衡、结构不断优化、开发有序有偿、利用集约高效。


  具体到行业来看,整个有色金属行业也面临着新挑战。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需要更加努力。近期包括出口关税的调整,以及此次外商投资限制的调整,都进一步体现宏观调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限制,对能源开采以及使用效率的提高。


  此外,《目录》对外资引导作用也十分明显。其目的是,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将外资从稀缺性传统资源开发引到环保与新型能源的拓展上,以辅助整体经济结构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