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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08-08-07 | 浏览:2095 ]

冶金部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颁发)


 一、为促进钢铁企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贯彻基建、技措项目“三同时”;适应环保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现制定《钢铁企业环保设施划分范围暂行规定》。
 二、钢铁企业环保设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 凡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包括车间环境和厂区环境)所需要的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均属环保设施,(不包括车间内防暑降温设施)。
2. 工艺生产所需而又为环保服务的设施,其中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则属生产设施;主要为环保服务的则属环保设施 (如烧结厂机头烟气净化, 焦炉煤气脱硫等设施属于生产设施。而烧结厂机尾烟气净化等设施属于环保设施)。
3. 为达到保护环境所采取“三废”综合利用的设施属于环保设施。凡过去习惯上已划为生产设施的仍属生产设施(如焦化厂的化产车间)。
4. 钢铁企业中的建筑材料和其它化学工业等工厂、车间环保设施的划分,可参照本原则处理。
 三、凡属环保设施的投资均计入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但生产工艺需要排放烟尘的烟囱的投资,不论烟囱的高度是否由于环保要求而增高,均计入生产设施的投资;由设备配套供应的除尘、降噪设施等也计入生产设施的投资。固体废渣未加处理而直接抛弃的,其运输设施等投资属生产设施投资。
 四、钢铁企业(工厂、车间)的下列设施属于环保设施,即:
(一) 采矿场
1  采矿场、坑内破碎、平峒溜井的除尘设施;
2. 井上破碎除尘设施;
3. 井下有害气体净化处理设施;
4. 矿山坑内外排含泥砂废水、含重金属离子的废水等净化处理设施;
5. 炸药加工设施的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
6. 露天矿公路抑尘设施;
7. 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场的环保设施;
8. 废水沉淀污泥的综合利用设施;
9.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10. 废采矿场复土造田设施。
(二) 选矿厂(车间)
1. 矿石破碎筛分系统除尘设施;
2. 矿石露天堆场的防尘设施;
3. 矿石运输系统的除尘设施;
4. 转炉、竖炉、沸腾炉等焙烧设备和湿精矿干噪设备的烟气净化设施;
5. 干选机、干精矿糟的除尘设施;
6. 药剂制备设备的除尘设施;
7. 浮选有害废水(含氰化物、黄药、二号油废水、重选废水等)的净化处理设施;
8. 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的净化处理设施;
9. 尾矿外排水处理设施和尾矿坝防尘设施;
10. 尾矿综合利用设施;
11.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12. 废尾矿坝复土造田设施。
(三) 烧结、球团厂(车间)
1. 原料准备系统的接受、加工和运输的除尘设施;
2. 配料、混合系统的排气净化设施;
3. 烧结机尾除尘设施;
4. 烧结矿冷却、筛分和返矿系统的除尘设施;
5. 贮料场(贮铁精矿、富矿、燃料等)的抑尘设施;
6. 有害气体(如SO2氨NOX,HF等)的净化设施;
7. 球团竖炉的烟气净化设施;
8. 含尘废水净化处理设施;
9. 尘泥综合利用设施;
10.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四) 焦化厂(车间)
1. 煤场抑尘设施;
2. 煤粉碎机室、筛焦搂、贮焦糟及皮带机转运点等除尘设施;
3. 无烟装煤及烟尘清洗设施(如高压氰水或蒸汽喷射等);
4. 推焦烟尘收集、清洗设施;
5. 湿法熄焦的栅隔板除尘设施;
6. 化产回收精制车间有害气体的净化设施;
7. 焦化厂脱酚(包括蒸汽脱酚,溶剂脱酚)脱氰及综合利用设施;
8. 焦化厂含酚、氰、油等有害废水净化处理设施;
9. 各种废渣(如焦油渣、酚、吡啶残渣、再生器残渣、剩余污泥等)综合治理设施或送配煤添加装置。
10.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五) 耐火材料厂(车间)
1. 竖窑、回转窑、倒焰窑、隧道窑等烟气除尘设施;
2. 浸油设备的焦油烟气净化设施;
3. 原燃料料场和输送系统的防尘、除尘设施;
4.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六) 钢铁厂原料场
1. 原燃料堆场及皮带转运点的防尘设施;
2. 原燃料堆场排水及冲洗水处理设施;
3. 原料处理过程中的除尘设施;
4.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
(七) 炼铁厂(车间)(包括锰铁高炉)
1. 各种原料处理及上料系统(包括煤粉喷吹系统)的除尘设施;
2. 出铁场及碾泥室排烟除尘设施(包括厂房和局部除尘);
3. 铸铁机室烟气除尘及其废水处理设施;
4. 铁水缶,渣缶修理的除尘设施;
5. 高炉煤气清洗水的处理设施(包括瓦斯泥的输送、浓缩及脱水等设施);
6. 高炉渣处理利用设施及冲渣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7. 含铁粉尘处理利用设施;
8. 设备噪声治理设施(包括高压炉顶均压放散等消音设施及煤粉喷吹系统的噪声治理设施)。
(八) 炼钢厂(车间)
1. 转炉(包括提钒装置)电炉、平炉以及炼钢用的化铁炉烟气除尘设施(不包括余热锅炉);
2. 转炉(包括提钒装置)、电炉、平炉烟气清洗水的处理设施(包括除尘污泥的输送、浓缩及脱水等设施);
3. 混铁炉、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散状料系统和炉料烘烤、钢包处理,炉衬打结、焦油煮砖等除尘设施包括厂房及局部除尘;
4. 铸锭、钢模和底盘清理、钢锭清理等除尘设施;
5. 白云石焙烧、石灰窑烟气净化设施;
6. 含铁粉尘、除尘污泥和钢铁渣等处理利用设施(包括钢渣水淬的水处理设施);
7. 真空处理的废水处理设施;
8. 噪声治理设施。
(九) 铁合金厂(车间)
1. 原料处理过程中的除尘设施;
2. 铁合金窑、炉烟气除尘设施(不包括余热锅炉);
3.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湿式除尘废水、冲渣水、工艺废水等处理设施);4. 铁合金渣和炉窑的金属粉尘等处理利用设施;
5. 噪声治理设施。
(十) 连铸车间
1. 钢坯切割及表面清理除尘设施(包括湿式除尘污水处理设施);
2. 二次冷却水及板坯冷却水处理设施;
3. 二次冷却水蒸气排除设施;
4.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
5. 噪声治理设施。
(十一) 轧钢厂(车间)
1. 钢坯表面清理烟尘净化设施(包括机械清理和火焰清理);
2. 轧机排烟除尘设施(包括平整机排烟除尘设施和薄板轧机沥青烟净化处理设施);
3. 酸、碱洗系统除雾、除尘设施;
4. 镀(涂)层系统烟尘治理设施;
5. 热处理系统烟尘治理设施;
6. 加热炉烟气(燃煤)除尘设施及炉渣处理设施;
7. 精整系统除尘设施;
8. 检测装置的Y射线,X射线和放射性元素的防护设施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
9. 轧钢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含油及氧化铁皮废水、酸碱性废水、废乳化液
、镀(涂)层废液等处理设施]及其泥渣处理设施。
10. 废油处理或回收装置;
11. 废酸处理或回收装置;
12. 噪声治理设施。
(十二) 钢铁企业机修系统
1. 各种烟尘(粉尘)的除尘设施;
2. 各工业炉(包括盐浴炉等)烟气净化设施;
3. 除尘污水处理设施;
4. 酸洗废水处理设施;
5. 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6. 废型砂、废切削料、废木料等处理、利用设施;
7. 噪声治理设施;
(注: 铸造化铁炉、电炉等环保项目与炼钢车间相同)
(十三) 锅炉房及发电厂
1. 锅炉烟气净化及飞灰处理设施;
2. 燃煤装卸、破碎筛分、输送、堆存的防尘、除尘设施;
3. 化学除盐水处理系统的废水、湿式除尘污水及含油废水(燃油锅炉)的处理设施(包括污泥处理设施);
4. 水力除灰系统煤灰、渣及废水处理设施;
5. 噪声治理设施。
(十四) 煤气站
1. 煤的装卸、破碎筛分、输送、堆存的除尘设施;
2. 煤气清洗水(包括水封水)的处理设施(包括瓦斯泥的处理设施);
3. 焦炉、炉渣处理设施;
4. 噪声治理设施。
(十五) 氧气站、空压站、鼓气机站
1. 噪声治理设施。
(十六) 乙炔站、氢氧站
1. 乙炔站废水和电石渣的处理设施;
2. 氢氧站废液、废水处理设施。
(十七) 重油库及油缶
1. 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十八) 中心试验室及各检(化)验分析室
1.  各种废液、废水的处理设施;
2. 有毒气体的净化设施;
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
4. 局部除尘设施;
5. 噪声治理设施。
(十九) 全厂性设施
1. 企业环保监测站(车间环保监测组);
2.  全厂性含铁粉尘或其它粉尘的处理利用设施;
3. 全厂性含油废水处理及废油回收装置;
4. 全厂含油泥渣焚烧装置;
5. 全厂煤气管道冷凝水处理设施;
6. 全厂生活污水和医院污水处理设施;
7. 全厂绿化及防护林带工程;
8. 全厂有害废物堆存场地防止扩散、渗漏和流失的设施;
9. 全厂蒸汽机车的煤灰渣和机车锅炉酸洗废水的处理设施。 (中央法规)